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5-12-15 16:21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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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清河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县域内全面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在清河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持有烟花爆竹的,要主动上交辖区派出所,对于主动上交的,不予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


监督举报电话:清河县公安局:110  

         清河县应急管理局:8160305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分局:8181752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