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品牌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邢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清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河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县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质量工作业绩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对质量强县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并设清河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含组织奖、个人奖,以下简称提名奖),作为清河县政府质量奖附属奖项。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年评选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3个。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清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统一领导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县质评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七条 县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评办),设在县市场监管部门,县质评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贯彻、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清河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清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过县、市、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且未获评的可继续申报,但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通知公告。每年度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评办向县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县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公告。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清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提交至县质评办。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县直部门所属具备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按照属地划分,统一归口上述推荐单位审核、把关、推荐,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提交县质评办。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县质评办组织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县质评办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呈报审批。县质评办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材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名单,呈报县质评委审批。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县质评办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综合提名。县质评办汇总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候选名单,提请县质评委审议。
第十九条 县质评委审议。县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 公示表彰。县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县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县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县质评办提请县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履行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的义务,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实施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县质评办制定县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县质评委审定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9日